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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在2019年5月份印发了《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要“加快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推广应用”。此外交通运输部也发布了相关通知,阐述了推广ETC的详细部署,在2019年年底,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ETC使用率达到90%以上,高速公路基本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
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全国都在推广ETC,绝大多数货车都用ETC上高速,因为有ETC的货车通行费不单打85折,还提高了效率。货车办理ETC势在必行。
那必然引出另外一个物流行业的现状问题,现在绝大多数物流企业依然在用纸质通行费发票做账(真假难辨),但车辆都用ETC了,每季几百万的纸质发票从何而来?这条灰色产业还能存活多久?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国家ETC的全面推广,从效率上看是实现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提高通行效率,从税务层面上看,是从源头切断物流企业不合法解决成本问题的漏洞,改为依据物流企业真实车辆通行数据来解决行业成本及抵扣问题。
在大数据的算法之下,无处躲藏。只有浪退了,才能看见谁在裸泳。
物流企业自有车辆少(尤其三方物流)这是现实问题,物流企业往往根据具体业务的需求与个体户司机或者散户车队达成某种君子契约,并不签订劳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而这部分的费用是真实支出的,但却缺少合规发票,导致企业利润虚增,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了一扇门,同时也开了一扇窗。
2017年8月14号税总出了个30号公告,算是为物流企业外雇车辆来承运,指明了一条大路。根据公告: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上面的条文听起来有点拗口,简单来说,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实际上也是纳税人。当纳税人(物流企业)以承运人身份和客户签订协议的,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委托实际承运人(个体司机)完成全部或者部分运输业务的时候,自行采购来让个体司机使用的成品油、过桥过路费是可以抵扣的,但前提是: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也就是说,张三给你拉了一趟货,所对应的油费和过路费票据只能是这趟货的。
来源:新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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