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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10月19日专门针对“关于从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给出具体答复,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对网络货运平台进项抵扣票据的合规性作出明确答复。
国税总局这个答复非常及时,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也非常期待!这是网络货运行业的重大利好。有利于网络货运平台的标准化、规范化、合规化发展,并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
“答复”第二条明确表示:“允许内控机制完善的平台经济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情形,是一致的。如,《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再如,《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些规定,能够解决平台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别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均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易引发偷漏税风险。因此,建议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所以,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所谓白条)和外部凭证(银行流水、发票等)是可以列支成本费用的。这里特别强调“依法依规”!
作 者/远山
编 辑/发现新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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